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复议是什么意思?
释义
    刑事复议,一般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刑事复议、复核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7/28 9: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