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中国,公开发行从主体资格、发行条件到发行审批、上市程序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对于私募发行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第二章名为证券发行,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发行可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但该章并未将私募发行的证券纳入管辖范围,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看来,在中国法律体系之下,设立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股份公开上市,而上市之后的股份公司获得股权融资的唯一渠道也就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公开发行股票。 但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而且允许私募发行的立法意图越来越明显。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草案)》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辩其涵义,既然有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当然也有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已经为私募发行留下了法律空间。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第二章证券发行则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的定义,规定了属于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形。既然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公开发行,那么余下的就属于私募发行,实质上从反面已经为私募发行下了定义。《证券法(草案)》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除可以按照现行《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向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方式外,还以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股票,实际上在立法上已为私募发行网开一面。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证券发行募集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