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应平均分配,但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尽了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也可协商不均等分配或放弃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对尽了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且有扶养条件但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