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 扣缴义务人 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