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公司不发一个月工资的辞职情况? |
释义 | 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发放工资,原方式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对于暑假工没有合同拖欠工资的情况,处理方式与普通员工相同,即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就向相关机构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发放工资的解决方式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通常是用人单位所在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大队; 3、协商不成的,将相关资料带到劳动局投诉,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4、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索要被拖欠的工资。 一、暑假工没有合同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暑假工没有合同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一般来说,多数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同意支付合理工资的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注意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的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因此,当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先考虑此种方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 3、在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经协商仍无效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与上述方式不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即在依靠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要回工资时,下一步必经劳动仲裁。仲裁开庭前会安排调解,此时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来说,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的。 4、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之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比如没要到工资,或者工资给的少,是有一次救济途径的,即可通过诉讼形式补救一次。而用人单位仅能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此项规定体现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结语 无论是暑假工还是全职员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应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尽量减少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者还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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