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诉讼制度,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区别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怎样认识共同诉讼制度 合并诉讼有主体的合并与客体的合并。共同诉讼制度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制度。因诉讼主体合并的基础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基于民事权利或义务的不可分性,而在诉讼上确立的一种相应制度,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在解决他们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就将他们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来进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基于诉讼上的方便,在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与一方当事人相同的条件下,将对方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并起来进行诉讼的制度。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强制性比较强,只能合并审理与一同判决。普通的共同诉讼制度灵活性比较大,只是因合并而成为共同诉讼,如分别审理则是各自独立的诉讼。 民事权利或义务在当事人之问的不可分,主要存在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之中。当有人侵犯共有财产或有人对共有财产提出争议时,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因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在诉讼上成为不可分的共同诉讼人。当连带债权人行使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