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累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