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时,构成该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需要达到“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