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如何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异同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3、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该如何办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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