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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财物损失计算方法
释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五百元至二千元,而“数额巨大”起点为五千元至二万元。
    法律分析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拓展延伸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修订与适用范围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修订与适用范围是指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并明确其适用范围。这一修订的目的在于确保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能够更加准确和公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动,原有的数额认定标准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盗窃行为的严重程度。同时,对于修订后的数额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也需要明确,以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一致的适用。这样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有效打击盗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结语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修订与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定罪与量刑的准确公正。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使得修订成为必要,以反映盗窃行为的严重程度。修订后的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需明确适用范围,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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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9: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