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工厂受到工伤,现进入劳动仲裁阶段,打卡工资有银行流水,但现金部分无法证明,怎么办? |
释义 | 用人单位未提供工资证明时,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部门通知,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其提供,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劳动合同,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提供工资证明的不利后果,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劳动者的身份证明等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将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无法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时,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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