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者基本情况;(二)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风险提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企业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许可证。未取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许可证的不得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