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虽然他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分子,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司法机关询问时,他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逮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调查询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电信投案;     5、不是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劝说后陪同投案;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7、因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特定违法行为,在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