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下列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退房:     一、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     二、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     四、开发商的宣传与实物不符的。     五、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或者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因为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七、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的。     八、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的。     九、卖方没有出售资格的。     出现上述情况退房的,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