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等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