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如果系按份共有房屋且未对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该房屋的出售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 否则就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如果据此诉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获得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