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办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如下: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其继续进行的或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