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不要求听证时可以立即下达处罚决定书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不要求听证时不可以立即下达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如果被告知人未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履行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只要是三日内都可以提出听证,法律没有取消听证权的规定。个人认为当事人现场注明不听证,如果三日内再提出听证,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权推翻自己所有的笔录口供一样。倒是处罚机关没满三日就下发处罚决定书则必然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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