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