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要怎么办伤残鉴定 |
释义 |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估程序一般如下: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估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伤害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电影和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医中心进行,事故当事人应当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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