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能够行使留置权吗 |
释义 | 行纪合同规定了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可留置委托物,折价或拍卖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如价款超过报酬,剩余归委托人所有,不足则可请求继续清偿。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行纪合同能行使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如果委托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委托人应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并从留置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的价款超过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应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留置物的价款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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