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
释义 |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的行为。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满足以下要件会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二、倒卖军用物资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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