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吗 对商标被他人抢注,只要能证明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并且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他人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那么,还能继续使用被抢注的商标。依据《 商标法 》、《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 抢注商标 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