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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释义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包含哪些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包含以下这些:(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非常分散。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为此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然而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法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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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10: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