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提出重新工伤鉴定的申请? |
释义 |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工伤鉴定要带哪些资料? 申请工伤鉴定要带的资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相关病历复印件; 6、企业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7、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查询); 8、关于工伤的证人证言(证明人必须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并签名按指纹,复印身份证); 9、非申请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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