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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释义
    留置担保的特点有:
    1、留置担保,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双方约定;
    2、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动产与主合同有关,即必须是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物。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二、法律如何规定留置权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具有法定性;
    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即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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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10: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