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夫妻双方及孩子三个人的共同财产。首先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即将认定有儿子的份额。若孩子尚处于未成年的,可以视为是对孩子的赠与,如果孩子已经成年的,可以与孩子之间订立约定,是否有儿子的出资,或者是否建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或者同为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之间婚后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可以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及孩子三人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