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需要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有以下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