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证办理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证申报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梅墟街道或新明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