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款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请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解除合同时,由于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故在双方基于合同解除而各自承担返还义务的时,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得的利益,这就表现为出卖人以请求买受人支付相应价金或者扣留相应价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标的物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损毁,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处理原则如下: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4、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综上所述,其实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分期合同的情形的,此时需要了解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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