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方提出的律师会面拒绝理由如若不合法,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来证明其合法。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出示。下面是可能用到的证据: 1. 书面通信:当事人可以保存涉及律师会面的书面通信,比如被告方提出的律师会面拒绝信函、当事人发出的请求律师会面的函件等。 2. 电话录音: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等电子手段来保存与被告方的 conversation,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 3. 第三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引入第三人证言来证明被告方提出的律师会面拒绝理由不合法。比如,当事人可以询问其他律师或者专业人士,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记录下他们的证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对方负责证明的,对方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主张的,应当予以采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请律师会见的权利,依法请求律师会见的,律师应当会见。律师会见,应当与当事人保守秘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自己的判断,调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书证、物证、证言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