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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征地标准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分析: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 Q 标准的开头。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一、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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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7: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