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是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45元(含)。     注: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1、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2、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3、未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