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和检查标准、建设定额。设计标准:指从事工程设计的技术文件。施工和检查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检查标准是指检查、接受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方法和标准。建设定额:指国家规定的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和用货币表现的必要费用额。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指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技术事项的标准。管理标准:指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的标准。工作标准:指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工作事项的标准。4、中国标准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是全国某行业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该地区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制定的标准。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