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证记分周期是十二个月,从初领驾驶证日期开始计算。 增加准驾车型并且取得新驾驶证后,驾驶证的有效期不会重新计算,另外记分周期始终以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起始,在增加准驾车型并且取得新驾驶证后的实习期内,如果驾驶证有记满十二分的记录,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