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第 1 条 本会依仲裁法设立之。 第 2 条 本会定名为台湾营建仲裁协会(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 3 条 本会以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为宗旨。 第 4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5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办事处。 前项办事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办事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1、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 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 2、审查仲裁人资格,并设置登记名簿。 3、办理营建工程仲裁之座谈、讲习及宣导。 4、搜集国内外仲裁法规、资料及编纂刊行。 5、办理国内外营建工程争议之谘询服务。 第 7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法务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及内政部营建署。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