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税务、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以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使用范围等标识。 【法律依据】: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_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鼓励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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