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欺诈能否撤诉 |
释义 | 第三人欺诈行为是否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当受骗);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暴力恐惧);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包括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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