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别 |
释义 |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在时效期内票据权利人可以享有票据权,但超过时效后,享有的票据权利消灭,不可以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会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和提示付款期区别: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在时效期内票据权利人可以享有票据权,但超过时效后,享有的票据权利消灭,不可以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会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持票人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风险提示: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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