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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强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释义
    本文介绍了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规定了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需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同时需服从相关规定,如不得擅自砍伐森林、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围湖造田、不得陡坡开荒、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
    法律分析
    一、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息息相关。该规划所规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方向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需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在这些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由于行洪、蓄洪、滞洪、防洪、航运、灌溉、输水的需要,对区内土地利用有许多特殊要求。例如,不得擅自砍伐森林,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围湖造田,不得陡坡开荒,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需服从上述规定。
    结语
    本文强调了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土地利用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协调。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需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砍伐森林、污染水质、围湖造田、陡坡开荒或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利用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协调,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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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