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