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的作用及用途 |
释义 | 一、上海居住证子女教育作用 1、持证人同住子女可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 2、持证人同住子女可参加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3、积分达到标准,同住子女可参加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上海居住证社会保险作用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三、上海居住证办理证照作用 1、持证人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上海居住证住房作用 1、持证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上海居住证基本公共卫生作用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上海居住证计划生育作用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上海居住证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作用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七、上海居住证参加评选作用 持证人可以参加上海市有关评选表彰。 上海居住证有效期 上海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上海居住证有几种 临时(投亲)类居住证、从业(就业)类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条 (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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