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试用期评定表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工作业绩,工作目标完工程度:是否出色完成领导交的工作,达到目标(精确、彻底),得到认可,工作效率,是否能及时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时效性高,工作创新,分析现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 2、工作态度,积极性:热爱本职工作,有高标准做好职务范围内业务工作的热情 纪律性:是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忠于自已的职务,表里一致的进行工作工作意识,责任感:自觉把握在组织中的角色,执行任务时,遇到困难不屈不挠完成工作的意志,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表示负责的态度; 3、工作能力,基本知识、技能: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运用,执行能力:能否理解工作要求,动手、实际操作能力强,处理灵活,独立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学习能力:勤奋好学,努力学习各项与工作相关的工作技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表达沟通:能否根据对方的心理,抓住重点,巧妙的使人接受意见,交流无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