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关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
释义 | 进口关税的纳税人有: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分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商店、外汇商店、**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属;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短补偿贸易企业; 11、接受外国的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法律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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