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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释义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物权处理的方式,但具体权利适用情况需基于实际情况处理。不同事项对第三人处理情况不同,若不能认定为善意行为,则无法进行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都是物权处理的方式,具体的权利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事项所认定的第三人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不能认定为善意的行为,那么是无法进行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
    结语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不知道交易双方真实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善意取得是指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善意行为,对于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的适用权利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物权事务时,需要严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保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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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8: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