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 .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法律依据】 《国际私法》第三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