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 |
释义 | 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有效期。一位信用证是要银行要保证支付的,因此,银行在开局信用证的时候,就必须把相应的款项在对应的时限内准备好,如果不规定有效期,开具的信用证过多,会出现一旦信用证集中兑付的时候,银行无法兑现。因此,银行方面必须规定个有效期,这样,才能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包括信开和电开,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开证行的义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第十四条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具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 (二)受理修改 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开证担保。 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四)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五)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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