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可以有北京户口 |
释义 | 一、怎样才可以有北京户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落户2021年新政策细则》一、积分落户根据《北京市一体化结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一体化结算运行管理细则》,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四项条件申报北京市一体化结算: 1、城市居住证持有人 应为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应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前申请。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从上一年度12月31日开始申请积分落户,一般应为60岁以下(不含)男性、50岁以下(不含)女性职工、55岁以下(不含)女性干部(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退休政策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3、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 自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起,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累计补缴记录不超过5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 特别说明: 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有社会保险补缴记录。累计补缴记录不超过5个月的,视为连续缴费。有停缴或补缴5个月以上记录的,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落户资格条件。 如不了解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通过参保地社保中心、社保经济(代理)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柜台自助终端查询。您也可以选择电子邮件或邮件声明。 4、没有犯罪证据 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为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落户2021年新政策细则》一、积分落户根据《北京市一体化结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一体化结算运行管理细则》,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四项条件申报北京市一体化结算: 1、城市居住证持有人 应为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应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前申请。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从上一年度12月31日开始申请积分落户,一般应为60岁以下(不含)男性、50岁以下(不含)女性职工、55岁以下(不含)女性干部(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退休政策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3、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 自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起,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累计补缴记录不超过5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积分结算申请开始前一年12月31日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 特别说明: 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有社会保险补缴记录。累计补缴记录不超过5个月的,视为连续缴费。有停缴或补缴5个月以上记录的,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落户资格条件。 如不了解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通过参保地社保中心、社保经济(代理)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柜台自助终端查询。您也可以选择电子邮件或邮件声明。 4、没有犯罪证据 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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