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所述,定作人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在定作上有过失,在指示上有过失,在选任上有过失。一是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对定作事项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比如定作项目为法律所禁止;二是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事项的指导存在错误,比如对定作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或者要求承揽人违反纪律蛮干、采用危险的方法来进行工作等;三是选任过失是指对承揽的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承揽人的选择不当。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