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 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 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30天。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